静脉血栓栓塞症(VTE)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很高,美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因此住院。尽管一些基于循证医学的临床实践指南为急性和慢性VTE的治疗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涉及VTE的循证医学数据依然较少,最优化治疗也不明确,临床医生依然要经常面对VTE的挑战。特别是急性VTE的两种新的治疗措施,溶栓治疗和介入治疗,何者为最优选择目前尚不清楚。为此2011年3月美国心脏协会(AHA)在总结近年来有关静脉血栓栓塞症研究进展的大量文献基础上,发表了大面积和次大面积肺栓塞(PE)、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IF-DVT)、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CTEPH)的处理方法的科学声明。旨在为临床医生提供实践指导,以优化对有严重临床表现的VTE患者的治疗。与以往的欧美肺栓塞指南相比,该声明在次大面积PE以及IF-DVT的处理策略方面更加细化,可操作性更强。尽管本声明为VTE的治疗提供了一些建议,但最优医疗决策的制定还涉及其他因素,包括患者意愿、生活质量、基于年龄和并存疾病的预期寿命。临床医生在根据这些建议治疗某位具体患者时,可能会因上述因素而做出不同的决策。为尽快让我国临床医生了解该声明的主要内容,本文将作一简要解读。
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
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DVT)的解剖学分类未将近端深静脉血栓形成(腘静脉至更近端的高位血栓形成)与远端深静脉血栓形成(单独的腓肠肌静脉丛血栓形成)明确区分开来。其中,前者增加了肺栓塞的风险。然而,长期以来,临床医师怀疑在近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患者中,最高位血栓形成(髂股静脉水平)的患者比相对较低位血栓形成(腘静脉水平)的患者的临床预后更差。
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IF-DVT)是指髂静脉或股总静脉任意节段的部分或完全血栓形成,伴或不伴其他下肢静脉及下腔静脉系统血栓形成。一项最近发表的针对急性症状性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的多中心前瞻性队列研究表明,39%的近端DVT患者(24%的所有下肢DVT患者)的病变累及到了髂静脉及股总静脉。将股总静脉纳入到“髂股”静脉命名中是基于临床研究、医学专家的临床观察共识以及静脉生理学知识。股浅静脉形成血栓时,下肢血液主要通过侧支循环经股深静脉回流至股总静脉。因此,股深静脉入口以上的静脉血栓形成可导致更为严重的血流梗阻,常可引起更为明显的DVT初始症状及晚期后遗症。
对IF-DVT患者初始抗凝的建议
1. 除外存在可疑或明确的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应给予IF-DVT患者抗凝治疗:静脉注射普通肝素(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A),皮下注射普通肝素(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B),低分子量肝素(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A),或者磺达肝癸钠(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A)。
2. 对于存在可疑或明确的肝素诱导的血小板减少症的IF-DVT患者,应给予直接凝血酶抑制剂(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B)。
对IF-DVT患者长期抗凝治疗的建议
1. 成人IF-DVT患者接受口服华法林作为首要的长期抗凝治疗,须与初始抗凝疗法至少重叠使用5天,直到国际标准化比率(INR)≥2.0维持至少24小时,之后使INR维持在2.0~3.0(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A)。
2. 有可逆性危险因素诱发的首次发作的IF-DVT患者,抗凝治疗维持3个月后可停止(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A)。
3. 对于反复发作或不明原因的IF-DVT患者,抗凝治疗应至少维持6个月,并考虑给予无限期的抗凝治疗,并定期评估持续抗凝的获益与风险(证据类别 I; 证据水平 A)。
4. 伴有癌症的IF-DVT患者,应接受低分子量肝素单一疗法,至少持续3~6个月,或者整个癌症病程及化疗期间持续抗凝(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A)。
5. 儿童DVT患者使用低分子量肝素单一疗法应当是合理的(证据类别 IIb;证据水平 C)。
加压疗法的建议
1. IF-DVT患者应至少连续两年使用30~40 mm Hg齐膝高度的梯度加压弹力袜(ECS)(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B)。
2. 对于IF-DVT患者合并有症状的血栓形成后综合征,应使用30~40 mm Hg齐膝高度的ECS(证据类别 IIa;证据水平 C)。
3. 对于合并有严重水肿的IFDVT患者,可考虑初期给予间断气囊加压疗法,后继以30~40 mm Hg齐膝高度的ECS(证据类别 IIb;证据水平 B)。
下腔静脉滤器(IVCF)的应用
可回收性下腔静脉滤器的出现拓宽了放置静脉滤器的适应证。然而,还没有相关数据支持或反驳这一点。临床决定使用可回收性下腔静脉滤器时需考虑以下几点:
1. 可回收性IVCF长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是否与永久性滤器相当还不清楚。滤器性能可能因不同生产厂家有所差异,然而从出现可回收性IVCF以来的短时间内,文献已报道多种更新的滤器种类。因此,一旦决定需放置静脉滤器,对于可能需要永久性滤器(如有长期抗凝禁忌等)的IF-DVT患者来说,应放置永久性滤器而非可回收性滤器。
2. 一旦决定需要放置下腔静脉滤器,对于暂时需要安置静脉滤器(比如有短期的抗凝治疗禁忌或心肺功能较差等)的IF-DVT患者来说,应放置可回收性静脉滤器(基于专家共识,以及有关放置及回收静脉滤器的可行性和相关的短期临床疗效的有限证据)。
3. 为避免体内不再必要的滤器产生远期副作用,在患者放置滤器后3~12个月内应定期复查,按照相应滤器的回收窗(参阅产品使用说明书)来评估是否应回收滤器。
4. 回收滤器之前应行静脉造影。如果滤器中或滤器以下的腔静脉中还有明显的血栓,则应当保留滤器,继续抗凝,并在之后定期复查评估移除滤器的可行性。目前还不清楚髂股静脉残留血栓是否影响回收滤器的时机。是否回收滤器还应考虑到患者的预期寿命、心肺状态及合并疾病。
5. 对于儿童,有因血栓形成而不能回收滤器的报导。为避免形成晚期后遗症,儿童使用静脉滤器应更为慎重,并及时移除。
IFDVT患者放置下腔静脉滤器的建议
1. 急性近端DVT(或急性PE)的成人患者,如果有抗凝禁忌或活动性出血等并发症,需放置一种下腔静脉滤器(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B)。
2. 放置了一种静脉滤器的患者,如果没有了抗凝禁忌及活动性出血并发症,则应重新给予抗凝治疗(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B)。
3. 对放置了可回收性滤器的患者应定期复查,按照相应滤器的回收窗来评估是否应回收滤器(证据类别 I;证据水平 C)。
4. 对于接受抗凝治疗仍复发PE的患者,应放置一种静脉滤器(证据类别 IIa;证据水平 C)。
5. 对于可能需要永久性滤器(如有长期抗凝禁忌等)的IF-DVT患者,应选择放置一种永久性滤器(证据类别 IIa;证据水平 C)。
6. 对于暂时需要安置静脉滤器(比如有短期的抗凝治疗禁忌等)的IF-DVT患者,应放置一种可回收性静脉滤器(证据类别 IIa;证据水平 C)。
7. 对于接受抗凝治疗仍复发DVT(无肺栓塞)的患者,应选择放置一种静脉滤器(证据类别 IIb;证据水平 C)。
8. 对IF-DVT患者的治疗不应常规使用下腔静脉滤器(证据类别 III;证据水平 B)。
血管内溶栓及外科静脉取栓的建议
1. 对于伴有严重肢体肿胀,威胁循环稳定的急性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例如蓝色静脉炎),建议行导管溶栓或药物机械性导管溶栓(证据类别I;证据级别C)。
2. 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如果存在血管内溶栓治疗的指征,应该考虑转运至具有此方面专长的中心治疗(证据类别I;证据级别C)。
3. 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在抗凝的基础上如果出现血栓迅速扩展(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C)或者症状恶化(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B)应考虑行导管溶栓或药物机械性导管溶栓治疗。
4. 对于急性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且出血风险为低危的患者,导管溶栓或药物机械性导管溶栓治疗可作为预防血栓形成后综合征发生的一线治疗(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B)。
5. 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可考虑由有经验的外科医师行静脉取栓术(证据类别IIb;证据级别B)。
6. 静脉溶栓不应常规应用于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的患者(证据类别III;证据级别A)。
7. 大多数慢性深静脉血栓形成患者(症状>21天)或高危出血并发症的患者不应行导管溶栓或药物机械性导管溶栓治疗(证据类别III; 证据级别B)。
经皮腔内静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
经皮腔内静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已常规应用于急性IF-DVT患者治疗阻塞性病变并且防止血栓再发,特别是发现因左侧髂股深静脉血栓形成引起的左髂总静脉狭窄,即髂静脉受压综合征(也称为May-Thurner综合征,Cockett综合征),在有关导管溶栓的研究中这些患者通常都应用了支架治疗。
经皮腔内静脉血管成形术和支架置入术的建议
1. 髂静脉内支架置入术适用于CDT、PCDT及外科术后的静脉血栓形成(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C)。
2. 对于孤立的股静脉阻塞性病变,可以仅行经皮腔内血管成形术,而无需支架置入(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C)。
3. 髂静脉支架置入的位置,要尽可能减少PTS的发生和促进静脉溃疡愈合(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C)。
4. 支架置入后,使用抗凝药物的剂量、监测方法及持续时间和未行支架置入的IFDVT患者类似(证据类别IIa;证据级别C)。
5. 静脉支架置入术后,对于血栓再形成的高危患者,可以考虑同时进行抗凝和抗血小板联合治疗(证据类别IIb;证据级别C)。